2008年6月1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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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自行车撞死人 也属交通肇事
金洁琼 王佐兴

  案件回放
  骑装置不齐全的自行车,竟然撞死了人,自行车车主张某因此犯下交通肇事罪。近日,张某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。
  2007年11月13日,张某骑一辆前轮无制动装置的自行车,准备从瑞安市陶山镇花园村到埭岱村去。中午11点30分左右,他途经陶山镇湾下村地段,本准备绕过他右边同向行走的行人林某,不料自行车不听使唤,右侧把手刮倒了林某。这一刮擦造成林某受重伤,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经事故责任认定,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张某先行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000元。
  这个自行车与行人之间的擦撞事件,演变成一个重大交通事故,瑞安市检察院向瑞安市法院提起公诉,要求追究张某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法院说法
  法院认为,被告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驾驶制动装置不齐全的自行车行经肇事地段,在绕行前方行人时,因没有确保安全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,致一人死亡,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交通肇事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,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,有悔罪表现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。